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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件经典案例诠释25年国家赔偿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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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晓云

“这是25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事业这棵大树结出的最具代表性的25颗果实。”年12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5周年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如是说。

自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此次评选出的25件典型案例,均为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以及对于落实、完善《国家赔偿法》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

“透过这些典型案例,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的视角,可以看到25年来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次次进步,在规范公权力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方面的一次次完善。”陶凯元表示。

《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

法者,国之权衡,时之准绳也。

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这是值得载入史册的一件大事,因为它进一步改写了我们几千年“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开启了“官赔民”的新制度,翻开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国家赔偿在立法层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为今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遵循。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因错误执行而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案件的审理与决定尽管今天看来稍显粗糙,但案件中所隐含的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错误扣押行为的认定、造成实际损失应予赔偿的规则,体现了《国家赔偿法》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和制度价值。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则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届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两位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庭长兼任,负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并指导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该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错判羁押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公开宣布赔偿决定、当场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大可能地帮助请求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依法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同时,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以及恢复名誉的实施方式,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以下简称“佘祥林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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