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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5 2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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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李海媛)10月28日,为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风险以及节约运营成本,中基协提出了发展电子合同业务的必要性。此外,中基协还提到,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落地场景,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各主体,并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同时,电子合同业务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际落地基金行业的首选切入点,可以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

基于上述背景,中基协发布《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办法》涉及总则、服务机构展业要求、业务规范、自律管理及附则5大方面的内容。

在服务机构展业条件方面,《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应内部控制有效、经营运作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组织架构完整等。另外针对所有直接从事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的人员,《办法》要求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课程培训。总经理、运营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相关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电子合同业务参与各方权责义务,明确基金当事人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此外,为保证数据存储安全,中基协还要求电子合同数据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备份至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基协将同步备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保存相关数据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而在新老划断安排下,为保证电子合同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办法》规定六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六个月过渡期后,如电子合同业务开展不符合或者未满足《办法》要求的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则不得新增电子合同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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