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近日,人社部、财*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哪些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解读。
《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策实施期限,根据参保单位类型不同,享受的减免*策和期限也不同。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策,执行期限延长到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策,执行期限延长到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策,执行到年6月底。
同时,《通知》指出,各省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此外,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年自愿暂缓缴费。
《通知》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孙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