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吕银玲)本周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等25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在当天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举措新要求。
江必新介绍,《意见》的发布是为了对应司法保护弱项短板,着力解决“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司法*策,全面加强司法保护。《意见》强调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运用司法保护临时措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标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增强商标标志的识别度和区分度。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作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商标法实施以来就有很多抢注商标的现象不断出现。主要原因一是抢注人想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的方式傍名牌,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把其他品牌的美誉度直接嫁接到自己的商品上,从而获得利益;二是通过抢注成功之后,联系权利人索取赎金,要求权利人重新赎回自己已经抢先注册的商标,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很多权利人由于对商标管理和布局方面的疏漏,遗漏了某些商标注册,这个过程中被抢注,抢注人并没有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仅仅是以出售自己已经抢先注册的商标为目的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有违商标法真正的本意。”李洪江说。
李洪江介绍,随着商标法不断地深入实施,恶意抢注人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制止,就占用了太多司法资源和行*资源。国家在年适时地出台了法律调整,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作了正式规范,也就是《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都应当被纠正。“这次《意见》是对《商标法》落实或实施的进一步指导,为真正地规范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给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林广海在发布会上也表示,年,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让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又赔钱,谁违法谁就必须付出代价,坚决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在司法*策方面,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法律适用标准。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
江必新表示,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整体质量的提升。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案件,有效提升了专利授权质量;依法遏制商标注册恶意申请,积极划清商业标志的界限;对恶意取得的知识产权依法不予保护,倒逼知识产权授权质量的提升。“疫情发生以来,更注重通过商标、竞争类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涉医药卫生恶意抢注商标、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规定,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有效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行为保全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及时的救济;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损害赔偿额度、严惩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了侵权成本。
关于在恶意抢注商标诉讼方面的举证问题,李洪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最难的在于如何证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里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的。对于已经具有知名度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明知影响力的存在还注册是法律禁止的。在审判中,很难由原告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恶意,一般是由原告变相证明自己的商标具有影响力,来反推抢注人的恶意。如果原告能证明自己被抢注的商标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话,自然对方是恶意的,如果没有办法主张驰名商标,也要证明自己的商标具有影响力。
但他同时提醒,“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个规定是不能肆意扩大的,否则对被控告恶意抢注的对方有时会变得不公平,因为这个恶意是被推定出来的,有可能是巧合。对于这种行为也要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否则就限制了纷繁复杂的创造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李洪江指出,当确定了对方抢注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抢注成功的商标给予无效宣告,或提出异议,申请驳回,或者走司法程序或行*程序,给自己被抢注的商标救济。这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