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方翔
摘要: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呈现出监管常态化与执法严厉化的全球趋势。平台垄断问题对反垄断法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均带来新的挑战,但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并未被彻底颠覆,其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可以适用。在此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秉持包容审慎理念下的依法监管原则,给予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的空间,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严监管、过度监管的另一个极端。同时,可通过加强数字市场调研与竞争评估,引入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监管等举措,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事前监管。目前各国正加速推进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修订,欧盟甚至启动了反垄断法的“现代化”改革,我国也应稳步推进数字经济维度的反垄断法修订和配套规章指南的完善,对平台垄断的突出问题作出必要的回应。
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垄断;反垄断监管;反垄断法修订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异*突起,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统计,截至年底,我国数字平台企业的市场价值总额达2.35万亿美元,市场价值超过亿美元的平台企业共有30家,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平台经济在开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也引发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争议。互联网平台通过技术接口链接多端客户和互补产品,具有显著的双边(多边)市场特征。同一平台的主体之间存在内部竞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台之间存在外部竞争,并且像在其他领域一样,也从中产生出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前者。这引起了各方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