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的审美化”和“审美的历史化”的音乐史学观念依然具有值得重视的理论价值。音乐历史研究中审美意识不可或缺,其本质具有诠释学的“效果史”意义。提倡音乐历史研究带有审美意识和美学品格,并非混淆音乐史学与音乐美学的研究范畴和学科边界,而是强调音乐历史研究具有审美体验的温度和美学言说的风度。音乐历史书写的美学言说,可以是基于经验而蕴含审美意识的感性描写,也可以是超于感性经验的美学阐释,抑或是两者的有机交融,同时也是音乐历史中的审美意识和历史音乐的现时审美体验的结合。对于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研究而言,这一学术理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音乐史学;审美意识;美学言说
中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1--07
作者简介
冯长春,文学博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引言:“旧话”重提年,蒋一民先生撰文[1]提出“音乐史学的美学化”这一命题,随后引发商榷。[2]据蒋一民所述,其观点受启发于年同时出版的两本德语音乐史学著作:克耐普勒的《作为通向音乐理解之路的历史》和达尔豪斯的《音乐史基础》[3]两部著作,特别是据达尔豪斯关于音乐史研究中的审美意识等问题,提炼出“音乐史学的美学化”这一命题,认为“所有音乐史实都置于历史的(当时的)音乐审美意识构架中,都与历史的美学规律相联系”。[4]商榷文章则据达尔豪斯著作的英译本认为,达尔豪斯并没有提出“音乐史学的美学化”这一命题,其本意是指出“审美经验应当历史化”。[5]达尔豪斯在该书第五章《历史主义与传统》中曾这样表述:“历史的审美化,审美的历史化,两者是同一块硬币的两面。”[6]达尔豪斯的原意是反对将音乐的历史仅限于作历史文献解读——意即把审美观照和文献读解做泾渭分明的分离倾向,而是强调将其置于历史和当下的“广阔全景”中加以审视。
达尔豪斯的《音乐史学原理》是一部阐述个人关于音乐史学基本理论的学术著作,带有历史哲学的意味。抛开蒋一民及商榷者对达尔豪斯理解的分歧不论,笔者认为,“历史的审美化”和“审美的历史化”是“一块硬币的两面”的音乐历史观念,作为一种潜在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强调音乐历史研究中审美意识的不可或缺,“审美意识”——既指向历史,也立足音乐历史研究主体的当下。对照国内关于中国近现代音乐的历史研究,达尔豪斯“历史的审美化”见解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音乐历史研究中的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指人们在审美实践中对审美对象的能动反映,它包括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美感体验、价值判断等思维活动,同时涉及审美主体的审美趣味、审美标准、审美观点等一系列内容。相应地,音乐审美意识是人们在音乐审美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对音乐艺术的能动反映,包括对音乐的美感体验、审美价值判断等诸多方面。放眼人类音乐文明史,不管音乐的起源究竟为何,也遑论音乐活动具有种种社会功能与目的,但有一点是永远不能否认的——音乐的历史也是人类音乐审美意识的历史。因此,音乐历史研究事实上无法回避音乐审美意识的存在。
音乐历史研究中的审美意识与一般音乐欣赏中的审美意识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于音乐历史研究中对音乐作品的历史评价必须考虑到音乐产生时代的审美趣味乃至美学观念,而现实音乐生活中的音乐审美活动,则未必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