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吕银玲)4月7日,财*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面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