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陶伟通讯员王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要履行主体责任,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货架)用于贮存、陈列和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11月1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日前,由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使用监管。《办法》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要履行主体责任,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要求,进行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货架)用于贮存、陈列和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不得宣称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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